永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2021-11-03 16:28:51          来源:永兴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何文静 李艳菊(实习) | 作者:张颖          浏览量:27385

【永兴县融媒体中心11月3日讯】10月26日10时3分,随着一声法槌落下,在龙形市乡政府一个临时布置的法庭上,永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由永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雷震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净松、人民陪审员宋永辉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长雷震宇同时是该案的主审法官。在传唤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后,审判长依次就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职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起诉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情况进行核对,依法向被告人李某某告知了合议庭组成成员及出庭支持公诉人员。法庭随后又当庭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了李某某是否申请回避、是否系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向诉辩双方分别询问了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电瓶打鱼机在永兴县龙形市乡八甲村前面小河里电鱼时,被永兴县公安局龙形市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扣电瓶、升压器、渔网、电击杆等电鱼工具及渔获物(野杂鱼)约1千克。经永兴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生生物。案发后,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生物保护实施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前科资料、医院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笔录及照片、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定罪证据,提交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量刑证据。

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公诉方证据无异议。

随后,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公诉方发表了公诉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依法可以从轻或者从宽处罚的情节。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李某某提出请求适用缓刑的辩解意见,依法委托永兴县司法局对李某某是否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2021年10月22日永兴县司法局通过调查后得出结论:李某某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再犯罪风险极大;且无监管条件,出具书面调查评估意见建议不适用缓刑。鉴于以上情况,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法庭予以采纳,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法庭告知上诉的权利及文书送达等事项后,宣布闭庭。

本案是永兴县人民法院近期开展的“庭长普法公开庭”的活动之一,也是首次对涉非法捕捞轻罪案件进行巡回审判和“以案普法”,庭审当日,共邀请30余名村民旁听庭审。县法院通过在案发地办案的巡回审判形式,让当地群众直观感受庭审的现场氛围,从身边鲜活的案例中知法、学法、懂法,更将与自身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平常的生活中。 

责编:何文静 李艳菊(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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